慧如说法,打卡365丨法规解读 企业积极整改能有哪些利好?(一)
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实现企业合法合规生产,最终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五步工作法”,通过查、劝、改以及罚和信息公开的方式督促企业整改,可以看出企业积极整改在整个生态环境监管中的重要分量,那么企业积极有效的整改能给企业本身带来哪些好处呢?
一、可以被不予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为优化营商环境,践行有关法律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列入该《清单》中的违法行为,自《清单》实施后首次发现且及时或限期改正的可免罚,当然,可以免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限于清单内罗列的违法行为。以上这些都是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企业适用的,所以有关涉嫌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如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依法提出的整改要求,从而可以获得免罚的资格。举个例子:
(一)案情介绍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某处从事日用化妆品产品(乳液、精油)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复配车间内有工人正在从事复配鼠尾草海盐产品生产,车间内有明显香气异味,车间窗户敞开,车间未密闭。执法人员用手持式VOCs检测仪在工人作业处时进行检测,数据显示为2446ppb,在车间中部检测仪数据显示为1026ppb。该复配车间内针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安装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有运行台账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车间窗敞开,空间未密闭的情况后,该公司工人立即关闭了窗户,空间恢复了密闭的状态。图为复配车间窗户敞开,车间未密闭,车间内设置有废气收集装置
图为复配车间窗户已关闭
(二)处理情况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认定该公司存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考虑到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中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参照《免罚清单》的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可以被从轻处罚
企业积极有效整改,能够成为行政处罚时的裁量考虑因素,从轻处罚。比如: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举个例子:
(一)案情介绍
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某处从事汽车内饰件植绒生产。2020年1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在底涂、晾干、喷胶、烘干工序有废气产生,生产废气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检查当时正在运行,该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前段管道破裂,存在漏风,喷淋设施内喷淋液液位低于喷淋液循环泵取水口,喷淋塔内无喷淋液,活性炭吸附箱破损,存在漏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胶水,色浆等原料经检测都含 VOCs组分。该公司生产废气配套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该公司在得知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立即修复了喷淋塔前段破裂管道以及活性炭吸附箱,并添加喷淋液,使得废气治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生产废气配套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以及及时改正的情况,而且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处于疫情期间,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深化法治政府建设|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暨宣誓活动
☞先进风采|金山区生态环境系统“管理有要求,服务无条件”讨论实践活动之十优服务之星(二)
☞先进风采|金山区生态环境系统“管理有要求,服务无条件”讨论实践活动之十优服务之星(一)